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1          阅读:688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突出“思想政治正确、社会责任合格、理论方法扎实、技术应用过硬”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色,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制订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学位办〔2018〕14号)及中国卓越工程师培养联合体《工程硕博士入企培养工作指南(暂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面向国家发展重大战略,面向行业产业当前及未来人才重大需求,面向教育现代化,进一步凸显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要地位,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按照需求导向、尊重规律、协同育人、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发展机制,优化规模结构,夯实支撑条件,全面提高质量,为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二条  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层次分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按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包含申请-考核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本科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修业年限及学习方式

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及申请休学创业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五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根据不同的招生方式采用不同的学制。申请-考核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硕士一年级申请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其他年级申请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本科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6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并考核合格,满足提前毕业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原则上提前毕业时间不能超过1年。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专业实践是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学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要求。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专业实践并取得相应学分方能申请毕业答辩。

第三章  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

实践基地是学校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的一种实践教学资源平台,旨在为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和实践能力培养提供条件和机会。

第八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二)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具有一定数量符合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同时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四)具有劳动保护、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五)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第九条  实践基地主要由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规模和学科建设需要,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事务所等单位进行洽谈,签订院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的安全和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实践基地协议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实践基地需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负责与培养单位专业实践工作小组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一条  学校每两年对实践基地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实践基地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对于规模大、校外导师水平高、专业分布广、管理水平高、社会认可度好的院级实践基地,可申请升级为校级实践基地,学校将对校级实践基地给予政策和经费等支持。

第四章  导师选聘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建立以实践能力培养为导向的导师组,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指导。导师组至少由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校外导师组成。

第十四条  校内导师应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指导经验,由研究生院负责选聘,具体要求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校内导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第一责任人,应全程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包括培养计划制定和审核、校内事务申请及审核等事项。

第十五条  校外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校外导师以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为主,同时应参与论文开题、撰写和答辩等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校外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立德树人,求真务实,注重自身修养,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为人师表,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申请者应与学校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实质性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热心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三)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熟悉本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学术、技术前沿状况,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过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工作成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原则上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五)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应具备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特别是能够发挥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的能力,原则上应有正高级职称。

第十七条  校外导师由各培养单位负责遴选,具体流程如下:

(一)研究生院发布遴选通知,各培养单位组织遴选。

(二)拟申报人登录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填报相关信息。

(三)各培养单位召开分学位委员会会议,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者思想政治、学术及实践水平等进行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出席委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四)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校外导师进行最终审核。

(五)研究生院终审通过后的校外导师,由各学院汇总,分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提交研究生院存档。

第十八条  校外导师管理

(一)遴选通过的校外导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聘期4年。

(二)校外导师不能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一名校内导师合作共同指导研究生。

(三)校外导师应积极参与培养单位专业学位点建设工作,其具体的培养指导任务由所属培养单位负责安排,必要时可签订合作协议。

(四)校外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所属培养单位与校外导师协商解决。

(五)凡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恰当使用校外导师身份、在学术上出现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

(六)对于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校外导师,依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党发〔2022〕23号),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专业实践及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专业实践应遵循“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在岗实习、挂职锻炼、社会服务等方式,承担或参与实际问题调研、应用课题研究、项目规划设计、教育教学、案例编制与分析、实践观摩、田野采风、文化考察、社会活动、竞赛组织策划与实施、公文翻译、同声传译等实务工作,具体实践内容和时间要求应不低于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学生进入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由导师结合所承担的应用型科研课题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践;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意向,经校内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实践。

第二十一条  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制定《专业实践计划》。研究生应按照实践计划的要求开展专业实践,按期提交月度工作进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满,需提交专业实践报告,实践报告应至少包含如下信息:实践时间、实践单位、实践内容、实践成果、实践考核。实践报告成绩由实践单位专业实践考核小组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工作经验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否参加专业实践、专业实践时长要求等事项由各培养单位自定,成绩由培养单位专业实践工作小组或实践单位专业实践考核小组评定

第二十四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自身工作岗位开展专业实践,校外导师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指定,实践报告成绩由所在工作单位专业实践考核小组评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实践报告成绩评定采用分级制,分别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和及格的获得相应学分,不及格的不能获得学分,需重新开展专业实践。成绩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和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需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有考核意见和评定结果的纸质版专业实践报告,由培养单位留存。

第六章  专业实践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按期组织开展专业实践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进入相关实践单位,需遵守所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九条  校外导师负责为参加实践的研究生制定实践计划,并负责指导研究生按照计划进行实践。

第三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加强研究生实践期间的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针对实践人数相对集中的地区或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党团组织,并委派专人进行辅导。

第三十一条  实践期间研究生的出国、医疗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到高风险作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须按照该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工作,并按该单位或行业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并购买相关保险。

第三十三条  在学习及专业实践期间形成的创新性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学校和实践单位双方共有,专业学位研究生享有署名和获得转化奖励的权利,具体情况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科特色,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具体实施细则,需在培养单位主页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及兼职指导教师选聘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0〕1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管理办法》(中地大研字〔2016〕京3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外导师登记表

    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

    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

    4.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协议

        附件1-附件4.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