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转导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解释
发布时间:2023-09-06 阅读:1141次
为保障学生权益、构建良好导学关系,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20〕157号)、《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8〕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于2021年制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转导师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21〕19 号)。该办法中规定了6种转研究生转导师的条件,现就第六条“其他有合理要求需转导师的”作进一步补充解释。
1、为保障指导教师的平等招生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师生的选择权,指导教师选定后,原则上不允许转导师。
2、师生私下达成的所谓“挂名导师”等意向,不属于其他有合理要求。
3、学生在研究过程中,对其他老师的研究方向感兴趣,不属于其他有合理要求。
4、如学生确有意向去其他导师名下学习,建议学生通过申请副导师的方式,在导师组的指导下完成学业。副导师和正导师同责同权。
研究生院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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