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31 阅读:78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岗的全体教师,在岗的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治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和调查处理的领导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落实。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八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或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受 理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师德失范问题的信访和举报,接受来自上级部门交办、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校内巡察移交以及校内各单位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并告知的师德失范问题线索。
第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信访和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等。匿名信访和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四章 查 处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实名举报类问题线索,受理后要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二级单位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调查。专项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专项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及情节轻重程度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经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将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调查认定结论及处理、处分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处理、处分决定书面送达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由所在二级单位送达本人签收。本人拒不签收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学校学习和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立即停止在学校任教或进修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师德失范问题线索查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注意保护相关人员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调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师德失范及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复核、申诉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后,应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组织复核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通报,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章 延期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二十八条 对教师的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问责
第二十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地大京党发〔2019〕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