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转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1 阅读:779次
中地大研发[2021]京19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转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权益、构建良好导学关系,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20〕157号)、《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8〕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导师,是指在我校具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参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整个过程,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
第五条 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导师因工作调动、离职等离开学校的;
(二)导师退休不能指导研究生的;
(三)导师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四)导师被取消指导资格的;
(五)研究生申请转专业且通过的;
(六)其他有合理要求需转导师的。
第六条 原则上研究生入学未满1个学期或者以基本修业年限(学制)计算剩余学习时间不足1年的,不得申请转导师。
第七条 拟接收研究生的导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接收转导师的研究生
(一)未在拟转入专业招生的;
(二)以申请人应在读(以学制计)剩余时间计算,按学校相关规定,不能完整指导申请人完成学业的。
第八条 研究生院每月最后一周集中受理转导师申请(一月、二月、七月、八月除外)。
第九条 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研究生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
(二)原导师签署意见,拟接收导师签署意见;
(三)涉及跨培养单位转导师的,需要转出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和拟接收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签署意见;
(四)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提交至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后,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修改管理系统上的导师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章 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 在接收申请人后,拟接收研究生的导师名下学生原则上不可超出学校规定的可指导研究生人数上限。
第十二条 名下在籍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两个(含)以上、在籍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三个(含)以上的导师原则上不可接收转导师申请。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可在本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
(附件见校园内网或研究生院主页)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2021年11月10日
主题词:研究生 转导师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