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28 阅读:235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管理办法
中地大研字[2016]京31号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以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4】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校外导师选聘应与我校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紧密结合,有利于不断促进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2、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及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强校外导师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导师队伍的动态管理与考评机制。
3、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探索导师组制,组建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行(企)业专家组成的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4、校外导师选聘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选聘范围
1、本办法中的校外导师,主要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联合培养过程中的“企业导师”;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校外导师为第二导师。
2、校外导师选聘范围,重点选聘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行业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原则上,校外导师不能从其他高校教师中选聘。
三、选聘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学风严谨,为人师表,品德优良。
3、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在相关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高,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条件。
4、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社会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从业满2年;
(3)具有硕士学位并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从业满5年;
(4)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行业部门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5、校外导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3名。
四、选聘程序
1、校外导师选聘工作每年一次。
2、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可向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我校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由相关学院正式发文,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研究生院统一颁发聘书。
4、培养过程中,实施“师生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培养对象后,各学院将聘请的校外导师及其指导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至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五、校外导师职责与权力
1、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谨治学,从严施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负责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原则上,在本人所在单位为研究生提供1年及以上的实习、实践和论文工作的条件。
3、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指导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相关研究工作。
4、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校外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业务学习、科研水平、实践能力、论文质量等,均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权力。
5、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各类评优工作中,校外导师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情况提供导师鉴定意见和推荐建议。
6、研究生的业务费,原则上由校内导师统一管理。
六、考核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能为人师表和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由于导师本人原因,不能承担指导研究生的任务。
3、经有关部门评估,认为所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不合格。
4、校外导师聘期一般为每届3年,所指导研究生毕业后自动终止。
七、其它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