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研究生副导师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28 阅读:121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研究生副导师聘用管理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9〕5号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8〕7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4〕57号)、《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8〕95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副导师聘请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根据研究生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工作等实际需要,可选聘副导师进行合作指导。
2. 副导师的选聘必须以实际需要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选聘程序办理和备案。
3. 除第一导师外,硕士研究生最多可选聘副导师1名,博士研究生最多可选聘副导师2名。
4. 副导师按一生一聘的原则进行,聘期以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业期限为准,研究生毕业后聘期自动解除。
二、选聘条件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学风严谨,品德高尚。
2. 有较高的学术视野和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把握学科前沿,具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3. 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胜任研究生指导工作,原则上为在岗人员。
4. 硕士研究生的副导师原则上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 博士研究生的副导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选聘程序
1. 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副导师申请表》(详见附件),陈述申请理由并签字。
2. 经研究生第一导师同意,并签字确认。
3. 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经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4. 研究生院审核,并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存档备案。
5. 聘请副导师为本校教师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制作聘书。
四、其他
1. 副导师与第一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均应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对于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术成果及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和责任轻重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 副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业务学习、科研水平、实践能力、论文质量等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权力。
3. 副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原则上必须持续到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束。期间由于副导师本人原因不能再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者,可申请解聘。
4. 本办法于2019年1月8日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