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研究生教学督导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28          阅读:249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研究生教学督导制度

(2017年8月修订)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地大京发〔2014〕3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地大京党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研究生课堂教学管理,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并制定研究生教学督导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课堂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是针对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重要工作。通过督导,可以帮助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规范各教学环节、及时总结经验、获得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探索教学思想、教学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服务。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学校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长领导下,接受研究生院的委托,独立开展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的督导工作。

第二章  督导委员会的机构组成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专、兼职督导员组成,其中,专职督导员由研究生院根据教学督导工作需要聘任离退休人员担任;兼职督导员由各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或副院长担任。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专职督导员担任,负责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聘任为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好、敬业爱教、身体健康、熟悉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关心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等条件,具体办法和要求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职研究生教学督导员由研究生院选聘,并报请校人事处办理聘任事宜。一般为一年一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三章  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需要,按照“督促检查、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的原则,对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进行督导,针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八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主要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涉及的各个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深入调研。具体工作包括:

(一)主动参加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并按教学督导的计划,认真完成各项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研究生招生复试面试、课堂教学、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中期报告、论文答辩等活动,对研究生招生与培养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研究生教学一线,通过随堂听课或各类教学环节的现场调研与座谈(专职督导员每周3-4学时,兼职督导员每学期3-4学时),认真填写有关评价表,客观反映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和听课学生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评估。

(四)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调研,及时了解和反映研究生的学习状态及培养需求,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对研究生政治思想动态、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等进行监控检查,参与研究生各类推优评奖事宜。

(六)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进行阶段性工作分析与总结;每学期末教学督导委员会应做出督导工作总结,向研究生院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相关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如发现教学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充分认识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积极支持、配合督导委员会成员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院将定期组织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或部分成员交流和研讨工作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督导委员会成员个人也可随时向研究生主管部门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聘任的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专职成员的报酬,由校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